員工辭職,企業(yè)能否“拖”著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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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9-09 09:07:00
來源:北京奕明律師事務所
案例:
小劉大學畢業(yè)后便開始在北京一家剛剛成立的廣告公司工作,瑣碎的事務讓他應接不暇,工作狀況與職業(yè)規(guī)劃相去甚遠。久而久之,小劉厭倦了這份工作。春節(jié)剛過,小劉悄悄應聘另一家稍有名氣的廣告公司,很快得到了新公司的錄用通知書。2009年2月27日,小劉向他的部門經理遞交了辭職信。時間很快到了3月底,部門例會上小劉照常被派發(fā)新的工作任務,經理一點辦理離職交接的意思都沒有。小劉開始著急了,他找到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卻得到了意想不到的答復——因為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接替小劉,公司不能批準小劉的辭職申請,也不能為小劉出具離職證明。
由于已經超過了錄取通知書的入職時間,新公司取消了小劉的錄用資格。小劉找公司討要說法,要求公司立即為他出具離職證明,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損失賠償。公司能否以尚未批準小劉的辭職申請為由,而拒絕小劉的上述要求呢?
提示:
提示一:辭職無需審批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規(guī)定既是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依法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要辭職申請符合上述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和批準。本案中,小劉履行了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義務,公司所主張“未找到合適人選接替工作”不是限制小劉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因此,不妨礙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提示二:未及時開具離職證明需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yè)保險金的重要資料。除特殊情況外,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50條對此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小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30日通知期限屆滿時,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公司應當向小劉出具離職證明?!秳趧雍贤ā返?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對員工實際損害的賠償,既包括直接損害的賠償,也包括間接損害的賠償。本案中,廣告公司不為小劉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小劉無法到新公司就職,工資收入受損,小劉請求廣告公司賠償一個月的工資合情合法。
操作: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行使辭職權,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提前通知;二是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應當尊重勞動者的自主擇業(yè)權,勞動者提出辭職申請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其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存在尚未履行的義務,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尋求解決方式。拖延不出具離職證明,用人單位往往會得不償失,弄巧成拙。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涂志,律師張真穎、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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