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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狀況能否作為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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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24 09:30:00

來源:北京奕明律師事務所

涂志 張真穎 韓佳


一、案例
邢某是一家電力公司的人事主管,2009年10月邢某為公司招聘了5名電力維護人員,勞動合同中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12月底公司分批組織所有員工進行體檢,在體檢報告中邢某發(fā)現5名新入職員工中的張某患有較為嚴重的高血壓,不適宜高空作業(yè),便立即將這一情況向分管領導匯報。分管領導認為張某的工作雖然屬于日常維護,但也會涉及到上桿作業(yè),鑒于他的身體狀況,如果繼續(xù)留用會成為一個很大的隱患。
剛好勞動合同尚處于試用期,分管領導便要求邢某盡快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邢某不清楚是否可以以身體原因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理由,況且公司在招聘維護人員時并未說明應聘人員不得患有高血壓或其他疾病。翻看員工檔案時,邢某又發(fā)現在張某入職前的《職位申請表》中曾在“既往病史”一項填寫了“否”,并承諾“以上信息如有不符的,將視為欺騙行為,公司可以不履行《招聘協議》”。
2010年1月10日公司向張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張某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提出異議,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guī)定,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提示
(一)錄用條件是考核試用期員工的重要依據,應當具體、明確,且有可考核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試用期內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涉及任何經濟補償。除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即使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即時、無補償性的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錄用條件不僅是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員工的基本標準,也是在試用期間用以考察員工的依據。
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特點,對招收錄用的員工所提出的一般要求。錄用條件應當通過單獨的崗位職責、崗位說明書明確說明,或直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由員工簽字確認,將此作為用人單位管理和考核的基本規(guī)范固定下來。如果對錄用條件未加說明,該職位又不具有某類國家或地方行業(yè)標準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想要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樣會面臨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二)勞資雙方須事先明確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
以本案張某所填寫的《職位申請表》為例,即使張某確實存在承諾情況與事實不符,可以被視為欺騙行為的事實,但如果公司與張某之間并未簽訂《招聘協議》,公司將不能必然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職位申請表》或其他類似文件中預先約定“員工所述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將視為欺騙行為,公司有權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在規(guī)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約定“欺騙行為屬于嚴重違紀行為,用人單位了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操作
(一)哪些條件下,身體健康狀況是任職的必備條件
對于一些特殊職位、特定崗位,身體健康狀況確實是任職的必備條件,例如高空,具有高處墜落危險作業(yè)的職位,患有高血壓、低血壓、心臟病、癲癇病、貧血等疾病的人員以及酒后或情緒異常的人確實不適合這一類型的工作,抑或者醫(yī)療、食品行業(yè)也會要求員工不可具有傳染性疾病等,因此,這一類型的用人單位可以將身體健康狀況作為錄用條件。如果該職位還具備國家、地方或行業(yè)特定的任職、技術標準,即使用人單位未將身體健康要求明確作為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仍然可以依據這些標準對員工做出要求。
(二)過于苛刻員工身體狀況,可能違法
職位并非對健康要求很高或者較為特殊的,用人單位過于苛刻的要求員工的身體狀況將會具有違反《就業(yè)促進法》的風險,基于身體狀況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也將會產生被認定違法解除的不利后果。
(三)應重視錄用條件的內容設計和表現形式
錄用條件無論從內容設計還是表現形式上都需要用人單位給予更多的重視。內容可以“軟”、“硬”結合,即,錄用條件中既要有品行、態(tài)度、健康狀況等相對柔性、概括的要求,同時也須涵蓋學歷、經歷、能力、技術水平等硬性、具體的條件。確定這些條件時,還須結合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注重實操性,不可不加分析地完全照搬其它用人單位的“招聘啟事”。
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涂志,律師張真穎、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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